01、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02、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03、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相关资料图)
04、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05、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06、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0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0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2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09、《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2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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